中石油大连爆炸事故一审判决 多人获刑

2013年09月03日02:34  21世纪经济报道

  8月30日,记者获悉,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前不久对“7·16”特大火灾事故作出一审判决。戴小兵等14名被告人,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或免予刑事处罚等。有4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,已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,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。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受中油燃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,代理采购委内瑞拉一批原油,通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代储。2010年7月15日下午,利比亚籍“宇宙宝石”号油轮将原油运抵码头卸油。受中油燃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上海祥诚公司和天津辉盛达公司,分别负责加注“脱硫化氢剂”和现场作业指导。由于有关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并违章作业,造成管道连接脱落和“脱硫化氢剂”泄漏,直接导致16日18时左右的爆炸起火。法院在判决书中称,上述14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,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,且情节特别恶劣,依法应予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戴小兵作为上海祥诚公司石化部经理,违规承揽加注“脱硫化氢剂”业务,对现场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加制止,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天津辉盛达公司总经理张德胜,也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。

  根据国务院“7·16”事故调查组的认定,大连“7·16”事故造成的人员与财产损失严重。1名作业人员失踪,消防战士张良在救火中牺牲。截至2010年11月,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.23亿元,救援费用8500万元,清理海洋环境污染费用超过11亿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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